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3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7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
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设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级别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免一科级别
符合上述(一)所列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分别是指取得规定学历或学位前后从事工作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工作年限。
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是指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四、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考试实行封闭2个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专用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人员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请仔细阅读报考提示,详见附件2)。
(二)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人事考试服务频道”(网址: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本项考试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为避免错过提交报名信息时间,建议提前24小时完成新用户注册(提交报名信息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7日)。网上填报信息并通过审核的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1日至14日),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名流程详见附件3。
(三)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人员,须上传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
(四)已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1月2日至11月7日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全科级别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一科级别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生可于2022年2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查询考试成绩。证书发放事宜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证书查询”栏目公布。
(三)北京地区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此前取得过合格成绩且2020年未在其他省(区、市)参考的北京考区人员,其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四)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领取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513号)规定,本项考试主观题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9元,客观题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二)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电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30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根据短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领取”相关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30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参加考试名称相关信息发送至邮箱kszxcw@rsj.beijing.gov.cn。发送邮件后的3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与考生联系,解决相关电子票据问题。
八、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人事考试考生涉及行业领域多、流动性强,为确保考试期间参考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所有考生按照北京新冠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工作要求,考前通过单位或所在社区登记预约,完成疫苗接种。
(二)考生应在考前14天内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考前14天及考试期间避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减少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三)考试当天,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北京健康宝为“未见异常”且持有72小时内采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方可进
入考点参加考试。
(四)建议考生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
(五)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最新通知,以免影响正常参考。
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二)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社会监督和咨询电话
(一)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二)纪检监察监督举报:http://beijing.12388.gov.cn/
(三)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报考提示
近期,社会上不法培训机构通过报考条件咨询、代理考试报名、押题保过包过、取证高额挂靠、指定培训机构等方面虚假宣传,对考生进行误导,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提醒广大考生:
1.正规渠道了解考试政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是北京地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官方网站。考生登录此网站查询考试政策、报名要求、报名程序及相关文件,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关于报名条件、政策的解读。避免本人不符合报名条件,误听误信报名培训,使经济上受到损失的情况发生。
2.警惕不法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不存在“指定培训机构”、“官方授权培训机构”的说法,考试管理部门和行业部门严格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保过”、“包过”、“不过退款”等营销口号下存在着欺诈隐患。
3.网上报名须本人操作。考生不要将网上报名账号、密码、个人信息告诉给他人,或是由他人代为报名。这样极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是填报信息虚假而被取消考试资格。
4.诚信参加考试。考生报名时填报信息要真实、准确、有效,遵守考场规则及相关规定,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考试过程中不作弊、不违反纪律规定。
5.了解注册和执业政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注册、使用、执业等相关政策,可以参看人社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文件,也可以咨询行业主管部门,不要听信不法培训机构“证书挂靠,获得高额回报”的不实宣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聘用单位也将受到处罚。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