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③保健药品;
④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⑤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⑥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⑦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⑧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不得委托生产:①血液制品;②麻醉药品;③精神药品;④医疗用毒性药品;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也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
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②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③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④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⑤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⑥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⑦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