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业绩成果。
山西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宁夏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北京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了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江苏
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93号),打通了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列入该目录的监理工程师等26项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山东
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可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珠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减少交叉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便利人才就业执业,鼓励创新创业,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部分职称系列和专业,实行以考代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和社工等系列的中、初级职称,以及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专业的高、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开展职称评审或认定。
二、取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按专业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取得国家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以及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对应关系(见附件)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或人才引进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省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级人社、组织部门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云南
一、在对应关系范围内,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改革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青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四)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