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质权、留置权和定金
一、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看到,这里的权利质押是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和荒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留置是一种行为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严格依法行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除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债权人有权留置合同标的物。留置期债权人应承担标的物的保管责任。
三、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四、区分定金和订金
虽然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最终造成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许多人会利用“订金”来签订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是“定金”,那么收取定金方违约,是需要两倍归还定金的。而“订金”仅仅是违约后返还即可,要求双倍返还法律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