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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考点精讲: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019-03-15 16: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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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权利自登记后生效,动产的权利自占有和交付后生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权利成立必须经过登记,例如房产和建设用地,需要有行政审批后,才能取得权利。而动产则以交付使用和占有等行为界定权利的产生,如果有合同以合同日期为准,产生权利。例如二手手机出售,权利以交付使用而产生。

三、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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