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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点】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法规》(第1章第7节)

2020-04-29 14: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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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抵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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