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中的多式联运;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互相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承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等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互相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在租赁合同中,属于承租人义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等。
【易错点】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第4章3节
2020-05-08 09: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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