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不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情形(2017年单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二:中标和签订合同(2017年单选、2018年单选)
1.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发出“预中标通知”)
(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2)“黑白合同”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考点三:联合体投标(2017年单选)
(1)可以不让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条例》第37条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四:评标规则(2017年单选)
1.组成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不能主动澄清
2)只能书面澄清,不能口头当面澄清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考点五: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2017年多选、2019年多选)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考点六: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2017年多选)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考点七:投标保证金(2018年单选)
1.提交
(1)数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意】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终止日。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4)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3.退还
(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八:无效合同的类型(2018年多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对于任意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