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仓储合同(2017年单选、2019年多选)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考点2: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2017年单选、2018年单选、2019年单选)
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考点3:交付方式(2017年单选)
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赁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考点4:借款合同(2018年单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5:买卖合同效力和房屋所有权(2018年单选)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6: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018年多选)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