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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2018-09-06 16: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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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娱乐场所的封闭楼梯间、走道、一层大堂、迪斯科舞厅、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排烟机房等场所应设应急照明。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0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娱乐场所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

 

  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的有关规定。该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丙类厂房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J灯光疏散指示标,并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及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丙类仓库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应设置消防壅急照明灯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4.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规定,地下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0lx。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6.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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