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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2021-03-02 16: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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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在会计实操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投资了某其他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


问: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投资了某其他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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