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须知的建筑行业新规盘点
一、国家发改委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窗口关闭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全国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全国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2017年12月31日补录窗口将自动关闭,关闭后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申请。
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五、《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
住建部印发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编号为GB/T51235-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六、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结算扯皮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施工单位由于处于弱势,结算扯皮更是拖垮施工单位的主要原因,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结算扯皮不再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七、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住建部:清理废除“市场壁垒”,推动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开放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以及是否存在以下八种情形: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住建部还要求,各地要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由流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九、住建部:工程质量甲方首责,且终身责任制!
近日,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号)(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整理如下:
1、强化建设单位首责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2、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
3、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
4、推广BIM等10项新技术进一步推动BIM等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继续开展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建筑业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