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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有哪些?

2021-03-17 0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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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指的会计人员,都包括出纳员;现行的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列明出纳岗位是会计人员的一个岗位。根据上述法规制度,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是: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填制和审核收付款凭证,并据此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3)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奖券等)、单位的重要权益凭据和贵重物品,代办本单位人员的有价证券。


(4)保管收付款和银行结算所需用的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银行帐户的预留印鉴,通常是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员名章。为防止舞弊,该财务公章不要由出纳员保管,应由财会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掌握,做到帐户每笔款项的支付,都要经过两个人审查,共同负责)。


(5)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根据《会计法》(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出纳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出纳员认为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出纳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人员来本单位了解检查出纳工作和帐务,要负责提供凭证、帐册、报表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财会、税务咨询单位按规定接受委托执行查帐业务,均比照办理。


(7)出纳员调离本岗位、离职或请假较长时间的,要将经管的款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凭证、帐册、报表、公章、收据、支票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办妥交接手续。我们通常所说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一人不能同时兼做出纳和会计,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指: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也就是说,出纳员可以兼做这些项目以外的会计工作,例如工资核算、成本计算、编制会计报表、综合分析等工作。此外,出纳员还不应兼管材料物资、商品的采购或保管工作,以免涉嫌。现金出纳日常工作量大且次数频繁的单位,应实行钱帐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就是一人管钱,一人管现金帐,管钱的人不管帐,管帐的人不管钱。还可以把管钱分解为专管收款与专管付款两个岗位。现金和银行结算两方面业务均很繁重的单位,有多个下属报帐单位(与本单位之间常有款项收支)的,应设置总出纳和分设管现金与管银行结算两个岗位,再视工作量实行钱帐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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