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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07-26 14: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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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自201991日起施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2.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3.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4.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5.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6.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7.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9.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10.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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