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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考试《法律法规》第1章重要考点:保证、担保与担保合同规定

2019-11-19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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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进行复习和备考,起航在线教育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的历年考试重点进行了整理,以下是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备考重点:保证、担保与担保合同规定。

一、保证

1.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

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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