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信息 免费提醒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真题考查考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020-05-08 09:25:05

来源:

点击量:503

考点一:不动产登记设立。(2017年单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考点二:地役权。(2017年多选、2018年单选)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考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多选、2019年单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考点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2019年单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五:物权的保护。(2019年多选)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 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上一篇: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历年真题出题规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下一篇: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真题考查考点:收入

快速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