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医院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5)每张中成药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6)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