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法的效力层级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二:法人的分类及取得资格的时间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四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合同关系)
1、转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考点五: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国家所有——城市市区;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2、建设用地使用权(书面、期限、房随地走):(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2)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3)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4)自登记时设立。(5)住宅期满,自动续。
考点六: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及常见种类
1、合同——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1)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2)抛掷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4、不当得利——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考点七:专利权
1、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2、不丧失新颖性:首展、首发、侵权
考点八: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
1、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处分)
2、(1)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考点九:建筑工程一切险
1、被保险人:(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2、承保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3、除外责任: ①必然发生的不保;②因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损失不保;③开工前、竣工后的损失不保。
考点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2)非居民个人。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