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法:
(1)综合单价法: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
(2)参数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3)分包法计价: 能独立分包的项目,如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考点2:投标报价的编制
单价项目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考点3:其他项目费报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暂估价按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人列出的服务内容,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总价优惠,任何优惠(降价、让利)均应在综合单价中予以体现。
考点4: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考点5: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考点6:项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考点7: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考点8: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当Q1>1.15Q0时,S=1.15Q0×P0+( Q1-1.15Q0)×P1
2.当Q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考点9: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下列公式:
1.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P2×(1-L)×(1-15%)
2.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P2×(1+15%)
3.当P2×(1-L)×(1-15%)<P0<P2×(1+15%)时,可不调整价格P1=P0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考点10: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C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调值前合同价款中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A+B1+B2+...+Bn=1。